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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重訴字第 98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2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回復原狀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989號 原   告 吉光片羽電影娛樂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學梅 訴訟代理人 鄭瑞崙律師 被   告 蜜蜂工房創藝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張恭懷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鎮宏律師 複 代理人 鄭亦珊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原狀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因有程序爭議尚待釐清,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徐千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蓮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