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989號
原 告 吉光片羽電影娛樂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沈學梅
訴訟代理人 鄭瑞崙
律師
被 告 蜜蜂工房創藝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張恭懷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鎮宏律師
複 代理人 鄭亦珊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回復原狀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因有程序爭議尚待釐清,應再開
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徐千惠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蓮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