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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金字第 5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11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金字第56號

原      告  宏正自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尚仲  
訴訟代理人  吳美齡律師
            王仁君律師
被      告  吳佑民  
            尤凱蓉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子聿律師
被      告  黃子溱  
訴訟代理人  金玉瑩律師
複 代理 人  楊克成律師
            馬傲秋律師
            周憲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上午十時二十分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裕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怡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