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年度金字第56號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宏正自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28日判決上訴人全部敗訴,上訴人提起上訴,
惟未繳納上訴費用。
經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667,337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224,84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裕涵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