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年度金字第56號
上 訴 人 黃子溱
上列
上訴人因與被
上訴人宏正自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對於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28日所為108年度金字第56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
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2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3年8月22日送達上訴人,然上訴人
迄未依限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有民事裁定、送達證書、本院答詢表、繳費資料明細查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
可稽,依
上開說明,本件上訴自
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鄧晴馨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