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1065號
聲 請 人 貝立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堀尾尚弘
代 理 人 林宜莉
上列
聲請人聲請
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506 號
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
期間,已於民國108 年8 月9 日屆滿,
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6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愛真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王曉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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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8年度除字第106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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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票人 │付款人 │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 │(新臺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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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酷爾斯媒體行│第一商業│108年4月│7,252,406元 │HA0000000 │
│ │銷股份有限公│銀行大安│10日 │ │ │
│ │司 陳和順 │分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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