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1086號
聲 請 人 少華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汪柏梧
上列
聲請人聲請
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603號
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
期間,已於民國108年8月21日屆滿,
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楊承翰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蕭欣怡
┌─────────────────────────────┐
│附表: 108年度除字第1086號│
├──┬────┬────┬────┬─────┬─────┤
│編號│ 發票人 │ 付款人 │
發票日 │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
│ │ │ │ │(新臺幣)│ │
├──┼────┼────┼────┼─────┼─────┤
│001 │曜隆光電│兆豐國際│108年2月│204,722 元│BO 0000000│
│ │有限公司│商業銀行│10日 │ │ │
│ │ │新店分行│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