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1089號
聲 請 人 環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經洲
代 理 人 張順寶
上列
聲請人聲請
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178號
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
期間,已於民國108年6月4日屆滿,
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四、
本件原訂108年9月30日下午4時
宣判,
適逢颱風過境停止上
班,故順延至
翌日即108年10月1日宣判,附此說明。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智暉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陳嬿舒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