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1095號
聲 請 人 西松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許清安
代 理 人 徐桂枝
上列
聲請人聲請
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621號
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
期間,已於民國108年8月23日屆滿,
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汪曉君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洪仕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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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8年度除字第1095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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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票人 │付款人 │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 │(新臺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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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萊爾富國際│臺灣中小│108年1月│137,761元 │ZH0000000 │
│ │股份有限公│企業銀行│31日 │ │ │
│ │司 汪亦祥│台北分行│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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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萊爾富國際│臺灣中小│108年1月│1,547元 │ZH0000000 │
│ │股份有限公│企業銀行│31日 │ │ │
│ │司 汪亦祥│台北分行│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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