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除字第 1100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9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1100號 聲 請 人 巴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明傑 代 理人兼 送達代收人 時賢茹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58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年8月22日屆滿,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淑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怜瑄 ┌──────────────────────────────┐ │附表: 108 年度除字第1100號│ ├──┬────┬────┬─────┬─────┬─────┤ │編號│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 │(新臺幣)│ │ ├──┼────┼────┼─────┼─────┼─────┤ │1 │彰化商業│彰化商業│107年12月 │23,500元 │KB0000000 │ │ │銀行中崙│銀行中崙│14日 │ │ │ │ │分行 │分行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