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1100號
聲 請 人 巴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王明傑
代 理人兼
送達代收人 時賢茹
上列
聲請人聲請
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583號
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
期間,已於民國108年8月22日屆滿,
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淑萍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怜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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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8 年度除字第110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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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票人 │付款人 │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 │(新臺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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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彰化商業│彰化商業│107年12月 │23,500元 │KB0000000 │
│ │銀行中崙│銀行中崙│14日 │ │ │
│ │分行 │分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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