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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除字第 1239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0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1239號 聲 請 人 基春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信一 代 理 人 曹雅芬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655號公示 催告,因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年9月3日屆滿, 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與法相符,應予准 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春鈴 ┌──┬─────┬────┬────┬─────┬─────┐ │編號│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 │(新臺幣)│ │ ├──┼─────┼────┼────┼─────┼─────┤ │001 │基春工業股│華南商業│108年3月│12,572元 │ND0000000 │ │ │份有限公司│銀行公館│28日 │ │ │ │ │ 林信一 │分行 │ │ │ │ └──┴─────┴────┴────┴─────┴─────┘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巫玉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