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1239號
聲 請 人 基春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信一
代 理 人 曹雅芬
上列
聲請人聲請
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655號
公示
催告,因所定申報權利
期間已於民國108年9月3日屆滿,
迄
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與法相符,應予准
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春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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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票人 │付款人 │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 │(新臺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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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基春工業股│華南商業│108年3月│12,572元 │ND0000000 │
│ │份有限公司│銀行公館│28日 │ │ │
│ │ 林信一 │分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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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判決不得
上訴。
以上
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巫玉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