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1240號
聲 請 人 穩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信一
訴訟代理人 曹雅芬
上列
聲請人聲請
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654號
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
期間,已於民國108年9月3日屆滿,
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何佳蓉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立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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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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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票人 │付款人 │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 │(新臺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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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穩合實業股│華南商業│108年3月│40,950元 │PD0000000 │
│ │份有限公司│銀行公館│28日 │ │ │
│ │ 林信一 │分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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