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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除字第 129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1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129號 聲 請 人 全益門窗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子又 代 理 人 蕭美霞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1 月17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支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 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1586號裁定公示催 告,並於民國107 年10月3 日將公告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 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 票無效等語。 二、查如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1586號 裁定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8 年1 月3 日 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等節,有本院107 年 度司催字第1586號卷宗、107 年10月3 日之新聞報紙1 份在 卷可按。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上開支票無效,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蔡牧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周芳安 ┌─────────────────────────────────┐ │附表: 107 年度司催字第1586號│ ├──┬──────┬────┬──────┬─────┬─────┤ │編號│發票人 │付款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 │(新臺幣)│ │ ├──┼──────┼────┼──────┼─────┼─────┤ │001 │盛德營造股份│華泰銀行│107 年9 月20│530,758元 │AB0000000 │ │ │有限公司負責│松德分行│日 │ │ │ │ │人:葉長青 │ │ │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