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129號
聲 請 人 全益門窗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蕭子又
代 理 人 蕭美霞
上列
聲請人聲請
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1 月17日
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支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
所載之支票,因不慎
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1586號
裁定公示催
告,並於民國107 年10月3 日將公告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
報權利
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
票無效等語。
二、查如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1586號
裁定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8 年1 月3 日
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等節,有本院107 年
度司催字第1586號卷宗、107 年10月3 日之新聞報紙1 份在
卷
可按。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
上開支票無效,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蔡牧容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周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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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7 年度司催字第158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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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票人 │付款人 │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 │(新臺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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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盛德營造股份│華泰銀行│107 年9 月20│530,758元 │AB0000000 │
│ │有限公司負責│松德分行│日 │ │ │
│ │人:葉長青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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