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1312號
聲 請 人 玉岫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沈恩賜
代 理 人 林盈慧
上列
聲請人聲請
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825號
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
期間,已於民國108年10月9日屆滿,
迄今
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瑋桓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以上
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江慧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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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8年度除字第131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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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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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玉岫國際開發有限公│永豐商業銀行南門分│108年6月5日 │30,860元 │0000000 │ │
│ │司 沈恩賜 │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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