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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除字第 1315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1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1315號 聲 請 人 立毓機電技術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嘉德 訴訟代理人 鄭碧娥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94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 年10月21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許峻彬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李真萍 ┌───────────────────────────────┐ │附表: 108 年度除字第1315號│ ├──┬──────┬────┬────┬─────┬─────┤ │編號│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 │(新臺幣)│ │ ├──┼──────┼────┼────┼─────┼─────┤ │001 │復華機電顧問│華南商業│108年6月│25,000元 │ND0000000 │ │ │股份有限公司│銀行南松│1日 │ │ │ │ │ 游光中 │山分行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