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1318號
聲 請 人 大友光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何沂庭
代 理 人 蔡靖萱
上列
聲請人聲請
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649號
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
期間,已於民國108年10月17日屆滿,
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純芳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劉庭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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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8年度除字第1318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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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票人 │付款人 │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民國) │(新臺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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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長新科技│臺灣中小│108年6月10日│20,265元 │ZG0000000 │
│ │股份有限│企業銀行│ │ │ │
│ │公司 │新店分行│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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