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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除字第 1319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0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1319號 聲 請 人 大巍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瑞承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一○八年度司催字第五一八號公示催告 。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一○八年十月二十日屆滿,迄 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九庭 法 官 劉台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吳芳玉 ┌─────────────────────────────┐ │附表: 108 年度除字第1319號│ ├──┬────┬────┬────┬─────┬─────┤ │編號│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 │(新臺幣)│ │ ├──┼────┼────┼────┼─────┼─────┤ │001 │大巍工程│華南商業│108年6月│196,000元 │PD0000000 │ │ │有限公司│銀行北新│10日 │ │ │ │ │ 陳瑞承│分行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