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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除字第 1331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1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1331號 聲 請 人 銓民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善夫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88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 年10月24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柔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王琪雯 附表: ┌────────────────────────────────┐ │ 108年度除字第1331號│ ├──┬──────┬────┬────┬──────┬─────┤ │編號│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 票 面 金 額│ 支票號碼 │ │ │ │ │(民國)│(新臺幣) │ │ ├──┼──────┼────┼────┼──────┼─────┤ │001 │聯邦商業銀行│聯邦商業│108年6月│1,000,000元 │UE0000000 │ │ │股份有限公司│銀行和平│18日 │ │ │ │ │和平分公司 │分行 │ │ │ │ │ │林長禎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