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1331號
聲 請 人 銓民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洪善夫
上列
聲請人聲請
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889號
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
期間,已於民國108 年10月24日屆滿,
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柔孜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王琪雯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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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8年度除字第133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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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票人 │付款人 │
發票日 │ 票 面 金 額│ 支票號碼 │
│ │ │ │(民國)│(新臺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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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聯邦商業銀行│聯邦商業│108年6月│1,000,000元 │UE0000000 │
│ │股份有限公司│銀行和平│18日 │ │ │
│ │和平
分公司 │分行 │ │ │ │
│ │林長禎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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