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1337號
聲 請 人 客易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潘季欣
訴訟代理人 葉佳鳳
上列
聲請人聲請
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926 號
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
期間,已於民國108 年10月23日屆滿,
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吳若萍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以上
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賴竺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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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8 年度除字第133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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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票人 │付款人 │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新臺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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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正文科技股│渣打國際│108年4月│28,845元 │0000000 │
│ │份有限公司│商業銀行│15日 │ │ │
│ │ 陳鴻文 │營業部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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