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1341號
聲 請 人 福展水電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蘇欽德
訴訟代理人 葉洛均
上列
聲請人聲請
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661號
公示
催告在案,因所定申報權利
期間已於民國108年10月28日屆
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故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與法相符
,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祐宸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以上
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奕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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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8年度除字第134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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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票人 │付款人 │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 │(新臺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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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明翔工程行│台北富邦│108年6月│362,629元 │TA0000000 │
│ │馮紫臍 │商業銀行│30日 │ │ │
│ │ │大安分行│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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