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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除字第 137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1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137號 聲 請 人 三太造機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敏政 代 理 人 范厚經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153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年1月2 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許勻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詹玗璇 ┌──────────────────────────────────┐ │附表: 108年度除字第137號│ ├──┬──────┬─────┬──────┬─────┬─────┤ │編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 │(新臺幣)│ │ ├──┼──────┼─────┼──────┼─────┼─────┤ │001 │臺北氧氣股份│第一商業銀│107年5月30日│1,575,000 │JA0000000 │ │ │有限公司 │行萬華分行│ │元 │ │ │ │林章豐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