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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除字第 1388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1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1388號 聲 請 人 凌迅資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麗華 代 理 人 高江孝懷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101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年11月5日屆滿,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第九庭法 官 洪純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范國豪 ┌────────────────────────────────────────────────────────┐ │附表: 108年度除字第1388號│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001 │義美吉盛股份有限公│臺灣銀行信義分行 │108年3月31日 │126,947元 │AK0000000 │ │ │ │司 高志明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