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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除字第 1423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2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1423號 聲 請 人 國耀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宏章 代 理 人 程美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1009號公 示催告,因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年11月12日屆 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與法相符, 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沛元 附表 ┌──┬──────┬──────┬───────┬───┬──────┬─────┐ │編號│發票人 │擔當付款人 │發票日 │到期日│金 額 │本票號碼 │ │ │ │ │ │ │(新臺幣) │ │ ├──┼──────┼──────┼───────┼───┼──────┼─────┤ │ 1 │國耀營造股份│第一商業銀行│107年10月15日 │未載明│6,051,476元 │CC0000000 │ │ │有限公司 │復興分行 │ │ │ │ │ ├──┼──────┼──────┼───────┼───┼──────┼─────┤ │ 2 │國耀營造股份│第一商業銀行│107年10月15日 │未載明│1,402,526元 │CC0000000 │ │ │有限公司 │復興分行 │ │ │ │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賴俊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