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1453號
聲 請 人 威承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蔡 遷
代 理 人 蔡佳麗
上列
聲請人聲請
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808號
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
期間,已於民國108 年11月14日屆滿,
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九庭 法 官 陳威帆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瑋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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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8年度除字第145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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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票人 │ 付款人 │
發票日 │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
│ │ │ │ │(新臺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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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資耀企業│兆豐國際│ 108年6月6日│ 761,108元│ CB0000000│
│ │有限公司│商業銀行│ │ │ │
│ │ 負責人│台北復興│ │ │ │
│ │:張耀浚│分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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