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1457號
聲 請 人 嘉虹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謝進德
上列
聲請人聲請
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1095號
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
期間,已於民國108年11月21日屆滿,
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江春瑩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鈞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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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8年度除字第145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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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票人 │付款人 │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 │(新臺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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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台灣美津濃股│國泰世華│108年8月│241,837元 │TM0000000 │
│ │份有限公司福│商業銀行│1日 │ │ │
│ │本大介 │松江分行│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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