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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除字第 1477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1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1477號 聲 請 人 德記香料化學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德坤 代 理 人 林淑芬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683 號公 示催告,因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 年10月30日屆滿 ,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與法相符,應 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洪彰言 ┌──────────────────────────────┐ │附表: 108年度除字第1477號│ ├──┬─────┬────┬────┬─────┬─────┤ │編號│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 │(新臺幣)│ │ ├──┼─────┼────┼────┼─────┼─────┤ │001 │德記香料化│第一商業│108年6月│206,168元 │JA0000000 │ │ │學有限公司│銀行敦化│30日 │ │ │ │ │ 林德坤 │分行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