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1477號
聲 請 人 德記香料化學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德坤
代 理 人 林淑芬
上列
聲請人聲請
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683 號
公
示催告,因所定申報權利
期間已於民國108 年10月30日屆滿
,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與法相符,應
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詠惠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洪彰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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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8年度除字第147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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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票人 │付款人 │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 │(新臺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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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德記香料化│第一商業│108年6月│206,168元 │JA0000000 │
│ │學有限公司│銀行敦化│30日 │ │ │
│ │ 林德坤 │分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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