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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除字第 1498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2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1498號 聲 請 人 天河電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蘭英 訴訟代理人 林毓婷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8 月21日以108 年度司催字 第1186號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8 年11月28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公示催 告卷宗核閱無訛。而聲請人於108 年11月28日上午向本院聲 請除權判決時,雖附表所示支票之公示催告申報權利期間尚 未屆滿(應至同年11月28日23時59分止始期滿),惟依民事 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但書規定,其聲請亦有效力,為有理 由,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劉娟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周慈怡 ┌──────────────────────────────┐ │附表: │ ├──┬─────┬────┬────┬─────┬─────┤ │編號│ 發票人 │ 付款人 │ 發票日 │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 │ │ │ │ │(新臺幣)│ │ ├──┼─────┼────┼────┼─────┼─────┤ │001 │中精壓鑄股│華南商業│108年1月│ 19,823元 │PD0000000 │ │ │份有限公司│銀行營業│24日 │ │ │ │ │張良如 │部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