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1547號
聲 請 人 蘇珈方
上列
聲請人聲請
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706號
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
期間,已於民國108年9月27日屆滿,
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淑萍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怜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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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8 年度除字第154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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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股數│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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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春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6-NY-0000000│1 │4000│檢碼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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