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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除字第 1547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2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1547號 聲 請 人 蘇珈方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70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年9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淑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怜瑄 ┌───────────────────────────────┐ │附表: 108 年度除字第1547號│ ├──┬──────────┬───────┬──┬──┬───┤ │編號│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股數│備註 │ ├──┼──────────┼───────┼──┼──┼───┤ │0001│春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6-NY-0000000│1 │4000│檢碼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