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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除字第 1578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2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1578號 聲 請 人 昕澤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建南 代 理 人 李宜芳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967 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分別於如附表所示申報權利期滿日屆 滿,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郭思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郭瀞憶 ┌─────────────────────────────────────────┐ │附表: 108 年度除字第1578號│ ├──┬─────┬────┬─────┬────┬─────┬───┬──────┤ │編號│發票人 │付款人 │金額 │發票日 │支票號碼 │申報權│申報權利期滿│ │ │ │ │(新臺幣)│ │ │利期間│日 │ ├──┼─────┼────┼─────┼────┼─────┼───┼──────┤ │001 │昕澤工程股│合作金庫│18,165元 │108年7月│BW0000000 │3個月 │108 年10月29│ │ │份有限公司│商業銀行│ │6日 │ │ │日 │ │ │ 王建南 │古亭分行│ │ │ │ │ │ ├──┼─────┼────┼─────┼────┼─────┼───┼──────┤ │002 │昕澤工程股│合作金庫│135,975元 │108年8月│BW0000000 │4個月 │108 年11月29│ │ │份有限公司│商業銀行│ │6日 │ │ │日 │ │ │ 王建南 │古亭分行│ │ │ │ │ │ ├──┼─────┼────┼─────┼────┼─────┼───┼──────┤ │003 │昕澤工程股│華南商業│6,510元 │108年7月│ND0000000 │3個月 │108 年10月29│ │ │份有限公司│銀行公館│ │6日 │ │ │日 │ │ │ 王建南 │分行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