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1578號
聲 請 人 昕澤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王建南
代 理 人 李宜芳
上列
聲請人聲請
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967 號
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
期間,已分別於如附表所示申報權利期滿日屆
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郭思妤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郭瀞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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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8 年度除字第157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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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票人 │付款人 │金額 │
發票日 │支票號碼 │申報權│申報權利期滿│
│ │ │ │(新臺幣)│ │ │利期間│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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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昕澤工程股│合作金庫│18,165元 │108年7月│BW0000000 │3個月 │108 年10月29│
│ │份有限公司│商業銀行│ │6日 │ │ │日 │
│ │ 王建南 │古亭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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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昕澤工程股│合作金庫│135,975元 │108年8月│BW0000000 │4個月 │108 年11月29│
│ │份有限公司│商業銀行│ │6日 │ │ │日 │
│ │ 王建南 │古亭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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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昕澤工程股│華南商業│6,510元 │108年7月│ND0000000 │3個月 │108 年10月29│
│ │份有限公司│銀行公館│ │6日 │ │ │日 │
│ │ 王建南 │分行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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