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1599號
聲 請 人 美健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傅雋文
訴訟代理人 黃春月
上列
聲請人聲請
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998號
公示
催告,因所定申報權利
期間,已於民國108年10月31日屆滿
,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與法相符,應
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沛元
附表
┌──┬──────┬──────┬──────┬─────┬─────┐
│編號│發票人 │付款人 │
發票日 │金額 │支票號碼 │
│ │ │ │ │(新臺幣)│ │
├──┼──────┼──────┼──────┼─────┼─────┤
│ 1 │億元資本股份│玉山商業銀行│108年6月30日│222,297元 │DA0000000 │
│ │有限公司 │基隆路分行 │ │ │ │
│ │ 蔡涵任 │ │ │ │ │
└──┴──────┴──────┴──────┴─────┴─────┘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賴俊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