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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除字第 1599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1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1599號 聲 請 人 美健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傅雋文 訴訟代理人 黃春月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998號公示 催告,因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年10月31日屆滿 ,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與法相符,應 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沛元 附表 ┌──┬──────┬──────┬──────┬─────┬─────┐ │編號│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金額 │支票號碼 │ │ │ │ │ │(新臺幣)│ │ ├──┼──────┼──────┼──────┼─────┼─────┤ │ 1 │億元資本股份│玉山商業銀行│108年6月30日│222,297元 │DA0000000 │ │ │有限公司 │基隆路分行 │ │ │ │ │ │ 蔡涵任 │ │ │ │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賴俊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