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164號
聲 請 人 連展精機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崇威
上列
聲請人聲請
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1478號
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
期間,已於民國107 年12月18日屆滿,
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郭思妤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郭瀞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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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8 年度除字第16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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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票人 │付款人 │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 │(新臺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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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英屬維京群島│台北富邦│107年4月30日│499,440元 │HY0000000 │
│ │商捷福實業有│商業銀行│ │ │ │
│ │限公司台灣分│信義分行│ │ │ │
│ │公司 吳倩萍│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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