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167號
聲 請 人 中華彩色印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張中一
訴訟代理人 林光前
上列
聲請人聲請
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1614號
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
期間,已於民國108年1月10日屆滿,
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蘇嘉豐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以上
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曾東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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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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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票人│付款人 │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新臺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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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廖三完│花旗(台灣│107年9月30日│87,890元 │0000000 │
│ │ │)商業銀行│ │ │ │
│ │ │信義分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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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廖三完│花旗(台灣│107年9月30日│161,440元 │0000000 │
│ │ │)商業銀行│ │ │ │
│ │ │信義分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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