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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除字第 167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3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167號 聲 請 人 中華彩色印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中一 訴訟代理人 林光前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161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年1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蘇嘉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曾東紅 ┌──────────────────────────────┐ │附表: │ ├──┬───┬─────┬──────┬─────┬────┤ │編號│發票人│付款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新臺幣)│ │ ├──┼───┼─────┼──────┼─────┼────┤ │001 │廖三完│花旗(台灣│107年9月30日│87,890元 │0000000 │ │ │ │)商業銀行│ │ │ │ │ │ │信義分行 │ │ │ │ ├──┼───┼─────┼──────┼─────┼────┤ │002 │廖三完│花旗(台灣│107年9月30日│161,440元 │0000000 │ │ │ │)商業銀行│ │ │ │ │ │ │信義分行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