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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除字第 172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1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172號 聲 請 人 鴻佳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桑貴榕 代 理 人 朱若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148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 年1 月7 日屆滿,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鍾淑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石勝尹 ┌────────────────────────────────┐ │附表: 108年度除字第172號 │ ├──┬─────┬────┬──────┬─────┬─────┤ │編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 │(新臺幣)│ │ ├──┼─────┼────┼──────┼─────┼─────┤ │001 │華南商業銀│華南商業│102年5月7日 │58,800 元 │BD0000000 │ │ │行大安分行│銀行大安│ │ │ │ │ │ │分行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