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174號
聲 請 人 達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吳佳樺
訴訟代理人 陳逸融
律師(庭後解除委任)
上列
聲請人聲請
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1532號
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
期間,已於民國108 年1 月10屆滿,
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靜茹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玗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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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8 年度除字第174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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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票人 │擔當付款人│
發 票 日 │到
期日│ 金 額 │
本票號碼 │
│ │ │ │ │ │(新臺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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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達冠科技股│第一銀行吉│105年4月27日│未載 │89,838元 │HC0000000 │
│ │份有限公司│林分行 │ │ │ │ │
│ │ 吳佳樺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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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達冠科技股│第一銀行吉│105年12月1日│未載 │105,463元 │HC0000000 │
│ │份有限公司│林分行 │ │ │ │ │
│ │ 吳佳樺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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