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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除字第 174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1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174號 聲 請 人 達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樺 訴訟代理人 陳逸融律師(庭後解除委任)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153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 年1 月10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靜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玗倩 ┌─────────────────────────────────────┐ │附表: 108 年度除字第174 號│ ├──┬─────┬─────┬──────┬───┬─────┬─────┤ │編號│發票人 │擔當付款人│發 票 日 │到期日│ 金 額 │本票號碼 │ │ │ │ │ │ │(新臺幣)│ │ ├──┼─────┼─────┼──────┼───┼─────┼─────┤ │001 │達冠科技股│第一銀行吉│105年4月27日│未載 │89,838元 │HC0000000 │ │ │份有限公司│林分行 │ │ │ │ │ │ │ 吳佳樺 │ │ │ │ │ │ ├──┼─────┼─────┼──────┼───┼─────┼─────┤ │002 │達冠科技股│第一銀行吉│105年12月1日│未載 │105,463元 │HC0000000 │ │ │份有限公司│林分行 │ │ │ │ │ │ │ 吳佳樺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