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180號
聲 請 人 根基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楊厚業
代 理 人 余金龍
上列
聲請人聲請
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1542號
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
期間,已於民國108 年1月2日屆滿,
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楊承翰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蕭欣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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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8年度除字第18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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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票人 │ 付款人 │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
│ │ │ │ │(新臺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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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安泰商業│安泰商業│107 年8月3日│ 43,000元 │BG0000000 │
│ │銀行景美│銀行景美│ │ │ │
│ │分行 │分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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