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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除字第 180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2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180號 聲 請 人 根基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厚業 代 理 人 余金龍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154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 年1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楊承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蕭欣怡 ┌───────────────────────────────┐ │附表: 108年度除字第180號│ ├──┬────┬────┬──────┬─────┬─────┤ │編號│ 發票人 │ 付款人 │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 │ │ │ │ │(新臺幣)│ │ ├──┼────┼────┼──────┼─────┼─────┤ │001 │安泰商業│安泰商業│107 年8月3日│ 43,000元 │BG0000000 │ │ │銀行景美│銀行景美│ │ │ │ │ │分行 │分行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