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188號
聲 請 人 和越花藝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福來
上列
聲請人聲請
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附表所示證券,前經本院107年度司催字第1625號
公示催告
在案,其所定申報權利
期間,業於民國108年1月14日屆滿,
尚無人申報權利,而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各情,經本院
依職權調取
上開公示催告卷
宗核閱屬實,故其聲請,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2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琪媛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呂耘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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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8年度除字第18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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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票人 │付款人 │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 │(新臺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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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和越花藝股│台北富邦│107年10月3日│500,000元 │NA0000000 │
│ │份有限公司│商業銀行│ │ │ │
│ │ 林福來 │農安分行│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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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和越花藝股│台北富邦│107年10月3日│500,000元 │NA0000000 │
│ │份有限公司│商業銀行│ │ │ │
│ │ 林福來 │農安分行│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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