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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除字第 197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2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197號 聲 請 人 愛樂美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芳輝 代 理 人 蕭嘉容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1663號公示催告。 二、按於一定期日或期間內,應為意思表示或給付者,其期日或 其期間之末日,為星期日、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時,以其休 息日之次日代之,民法第122條定有明文。本件所定申報權 利期間,因原末日即民國108年1月12日(週六)為例假日, 故順延至108年1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汪曉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洪仕萱 ┌───────────────────────────────────┐ │附表: 108年度除字第197號│ ├──┬─────┬──────┬───────┬─────┬─────┤ │編號│發票人 │付款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 (民國) │(新臺幣)│ │ ├──┼─────┼──────┼───────┼─────┼─────┤ │001 │愛樂美工業│永豐商業銀行│107年9月5日 │10,500元 │0000000 │ │ │股份有限公│濟南路分行 │ │ │ │ │ │司 蕭芳輝│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