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197號
聲 請 人 愛樂美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蕭芳輝
代 理 人 蕭嘉容
上列
聲請人聲請
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1663號
公示催告。
二、
按於一定
期日或
期間內,應為意思表示或給付者,其期日或
其期間之末日,為星期日、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時,以其休
息日之次日代之,
民法第122條定有明文。
本件所定申報權
利期間,因原末日即民國108年1月12日(週六)為例假日,
故順延至108年1月14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汪曉君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洪仕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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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8年度除字第19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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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票人 │付款人 │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 (民國) │(新臺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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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愛樂美工業│永豐商業銀行│107年9月5日 │10,500元 │0000000 │
│ │股份有限公│濟南路分行 │ │ │ │
│ │司 蕭芳輝│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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