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207號
聲 請 人 鉉武精密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游易秦
上列
聲請人聲請
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查
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1689號
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
期間,已於民國108 年1 月18日屆滿,
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又聲請人雖於期間屆滿當日即行聲請,
惟依民
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但書規定,其聲請亦有效力,應予
准許,
附此敘明。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石珉千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徐嘉霙
┌─────────────────────────────────┐
│附表: 108年度除字第207號│
├──┬──────┬────┬──────┬─────┬─────┤
│編號│發票人 │付款人 │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 │(新臺幣)│ │
├──┼──────┼────┼──────┼─────┼─────┤
│001 │美而光實業股│第一商業│107年10月1日│760,951元 │FC0000000 │
│ │份有限公司 │銀行中山│ │ │ │
│ │廖陳榮輝 │分行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