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25號
聲 請 人 佳杏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何育豪
上列
聲請人聲請
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1009號
公示
催告在案。
二、
按於一定
期日或
期間內,應為意思表示或給付者,其期日或
其期間之末日,為星期日、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時,以其休
息日之次日代之,
民法第122 條定有明文。
本件所定申報權
利期間之末日為民國107 年12月9 日,因為星期日而順延於
107 年12月10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筠諼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施盈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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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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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票人 │付款人 │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 │(新臺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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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啓申有限公│合作金庫│107年8月5日 │230,720元 │EN0000000 │
│ │司 劉家駒│商業銀行│ │ │ │
│ │ │寶橋分行│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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