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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除字第 25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1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25號 聲 請 人 佳杏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育豪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1009號公示 催告在案。 二、於一定期日期間內,應為意思表示或給付者,其期日或 其期間之末日,為星期日、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時,以其休 息日之次日代之,民法第122 條定有明文。本件所定申報權 利期間之末日為民國107 年12月9 日,因為星期日而順延於 107 年12月10日屆滿,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筠諼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施盈如 ┌────────────────────────────────┐ │附表: │ ├──┬─────┬────┬──────┬─────┬─────┤ │編號│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 │(新臺幣)│ │ ├──┼─────┼────┼──────┼─────┼─────┤ │ 1 │啓申有限公│合作金庫│107年8月5日 │230,720元 │EN0000000 │ │ │司 劉家駒│商業銀行│ │ │ │ │ │ │寶橋分行│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