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270號
聲 請 人 加斌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徐忠煌
訴訟代理人 趙淑珍
上列
聲請人聲請
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1530號
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
期間,已分別於民國107 年12月22日及108 年
1 月22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靜茹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玗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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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8 年度除字第270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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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票人│付款人 │ 金 額 │
發 票 日 │支票號碼 │申報權│
│ │ │ │(新臺幣)│ │ │利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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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加斌有│第一商業│36,114元 │107年9月4日 │KA0000000 │3個月 │
│ │限公司│銀行和平│ │ │ │ │
│ │ │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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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加斌有│第一商業│51,743元 │107年10月2日│KA0000000 │4個月 │
│ │限公司│銀行和平│ │ │ │ │
│ │ │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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