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287號
聲 請 人 台灣增輝藝品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洪郭玉治
代 理 人 何玉芬
上列
聲請人聲請
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上開支票,經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1775號
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
期間,已於民國108 年2 月7 日屆滿,
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2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溫祖明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李佳儒
┌───────────────────────────────┐
│附表: 108 年度除字第287號│
├──┬────┬────┬──────┬─────┬─────┤
│編號│發票人 │付款人 │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 │(新臺幣)│ │
├──┼────┼────┼──────┼─────┼─────┤
│001 │台灣增輝│第一商業│107年5月10日│422,509元 │JA0000000 │
│ │藝品有限│銀行中山│ │ │ │
│ │公司 │分行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