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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除字第 287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2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287號 聲 請 人 台灣增輝藝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郭玉治 代 理 人 何玉芬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177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 年2 月7 日屆滿,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2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溫祖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李佳儒 ┌───────────────────────────────┐ │附表: 108 年度除字第287號│ ├──┬────┬────┬──────┬─────┬─────┤ │編號│發票人 │付款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 │(新臺幣)│ │ ├──┼────┼────┼──────┼─────┼─────┤ │001 │台灣增輝│第一商業│107年5月10日│422,509元 │JA0000000 │ │ │藝品有限│銀行中山│ │ │ │ │ │公司 │分行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