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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除字第 30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1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30號 聲 請 人 李金水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147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年12月18日屆滿,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王育珍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賴俊宏 ┌─────────────────────────────┐ │附表: 108年度除字第30號│ ├──┬──────────┬───────┬──┬────┤ │編號│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張數│股 數 │ ├──┼──────────┼───────┼──┼────┤ │0001│大為投資股份有限公司│87NX000001至 │7 │0000000 │ │ │ │87NX000007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