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30號
聲 請 人 李金水
上列
聲請人聲請
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1472號
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
期間,已於民國107年12月18日屆滿,
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王育珍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以上
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賴俊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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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8年度除字第3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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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張數│股 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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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大為投資股份有限公司│87NX000001至 │7 │0000000 │
│ │ │87NX000007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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