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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除字第 30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2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除字第301號 聲 請 人 凡音文化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雨辰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前經聲請 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1722號裁定准許公示催告有案,茲 申報權利期間已滿,並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判決宣告該 票據無效云云。 二、按公示催告之公告,應黏貼於法院之公告處,並登載於公報 、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公示催告之公告,除依民 事訴訟法第542 條之規定外,如法院所在地有交易所者,並 應黏貼於該交易所,同法第542條第1項、第561 條分別定有 明文。又公示催告係法院依當事人之聲請,以公示方法催告 不明之利害關係人於一定期間內申報權利,如不申報,使生 失權效果之程序,影響利害關係人之利益甚鉅。而支票之發 票日、發票人、付款人、金額、票號等,如有一項以上錯誤 ,即失其支票之同一性,故公示催告之裁定如有前述一項以 上足以影響支票同一性之記載錯誤情事存在,即難認經公示 催告之支票權利與原聲請之支票權利內容同一,公示催告程 序即非適法,則聲請人如據以聲請除權判決,自屬無從准許 。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就本院107 年度司催字第1722號准為公示 催告裁定登載於新聞紙上,就其登報內容有關付款人部分, 固與上述公示催告裁定所載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松行分行 」相符,有聲請人所提出之民國107年11月1日太平洋日報及 前開公示催告裁定各1 份在卷可稽。惟對照聲請人於公示催 告程序中所提出民事聲請公示催告狀之附表及票據掛失止付 通知書上之記載,其所掛失止付支票之付款人實應為「國泰 世華商業銀行松江分行」。則前揭公示催告裁定就此部分顯 有誤載,致上述報載支票與如附表所示支票之同一性有所欠 缺,依上說明,自仍不生公示催告之效果。是本件聲請人聲 請為除權判決,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7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許勻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詹玗璇 ┌───────────────────────────────────┐ │附表: 108年度除字第301號│ ├──┬──────┬──────┬──────┬─────┬─────┤ │編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 (民國) │(新臺幣)│ │ ├──┼──────┼──────┼──────┼─────┼─────┤ │001 │環球七福廣告│國泰世華商業│107年8月31日│71,243元 │TM0000000 │ │ │有限公司 │銀行松江分行│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