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除字第301號
聲 請 人 凡音文化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賴雨辰
上列
聲請人聲請
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前經聲請
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1722號裁定准許
公示催告有案,茲
申報權利
期間已滿,並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判決宣告該
票據無效
云云。
二、
按公示催告之公告,應黏貼於法院之公告處,並登載於公報
、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公示催告之公告,除依民
事訴訟法第542 條之規定外,如法院所在地有交易所者,並
應黏貼於該交易所,同法第542條第1項、第561 條分別定有
明文。又公示催告係法院依
當事人之聲請,以公示方法催告
不明之
利害關係人於一定期間內申報權利,如不申報,使生
失權效果之程序,影響利害關係人之利益甚鉅。而支票之
發
票日、發票人、付款人、金額、票號等,如有一項以上錯誤
,即失其支票之同一性,故公示催告之裁定如有前述一項以
上足以影響支票同一性之記載錯誤情事存在,即
難認經公示
催告之支票權利與原聲請之支票權利內容同一,
公示催告程
序即
非適法,則聲請人如據以聲請除權判決,自屬無從准許
。
三、
經查,
本件聲請人就本院107 年度司催字第1722號准為公示
催告裁定登載於新聞紙上,就其登報內容有關付款人部分,
固與上述公示催告裁定
所載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松行分行
」相符,有聲請人所提出之民國107年11月1日太平洋日報及
前開公示催告裁定各1 份在卷
可稽。
惟對照聲請人於公示催
告程序中所提出民事聲請公示催告狀之附表及票據掛失
止付
通知書上之記載,其所掛失止付支票之付款人實應為「國泰
世華商業銀行松江分行」。則
前揭公示催告裁定就此部分
顯
有誤載,致上述報載支票與如附表所示支票之同一性有所欠
缺,依上說明,自仍不生公示催告之效果。是本件聲請人聲
請為除權判決,
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7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許勻睿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詹玗璇
┌───────────────────────────────────┐
│附表: 108年度除字第301號│
├──┬──────┬──────┬──────┬─────┬─────┤
│編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 (民國) │(新臺幣)│ │
├──┼──────┼──────┼──────┼─────┼─────┤
│001 │環球七福廣告│國泰世華商業│107年8月31日│71,243元 │TM0000000 │
│ │有限公司 │銀行松江分行│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