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307號
聲 請 人 林莉珺
上列
聲請人聲請
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1629號
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
期間,聲請人已於民國107年10月13日刊登於
太平洋日報,申報權利期間分別於108年1月12日及同年2月
12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純莉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范國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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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8年度除字第30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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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金額(新臺幣) │
發 票 日│ 支 票 號 碼 │申報權利期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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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萬有樓股份有限公司│臺灣銀行南門分行│10,800元 │107年9月25日 │AM0000000 │3個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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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萬有樓股份有限公司│臺灣銀行南門分行│10,800元 │107年10月25日 │AM0000000 │4個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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