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除字第 307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2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307號 聲 請 人 林莉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162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聲請人已於民國107年10月13日刊登於 太平洋日報,申報權利期間分別於108年1月12日及同年2月 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純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范國豪 ┌─────────────────────────────────────────────────────────────────┐ │附表: 108年度除字第307號│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金額(新臺幣) │發 票 日│ 支 票 號 碼 │申報權利期間 │ ├──┼─────────┼────────┼─────────┼───────────┼────────┼────────────┤ │001 │萬有樓股份有限公司│臺灣銀行南門分行│10,800元 │107年9月25日 │AM0000000 │3個月 │ ├──┼─────────┼────────┼─────────┼───────────┼────────┼────────────┤ │002 │萬有樓股份有限公司│臺灣銀行南門分行│10,800元 │107年10月25日 │AM0000000 │4個月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