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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除字第 319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2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319號 聲 請 人 萬岱虹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家蓁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8 月20日以107 年度司催字 第1334號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7 年11月29 日屆滿,今無人申報權利。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劉娟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周慈怡 ┌───────────────────────────────┐ │附表: │ ├──┬────┬────┬──────┬─────┬─────┤ │編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 │ │ │ │ │(新臺幣)│ │ ├──┼────┼────┼──────┼─────┼─────┤ │001 │萬岱虹實│臺灣新光│107年7月25日│12,060元 │HC0000000 │ │ │業有限公│商業銀行│ │ │ │ │ │司 李家│五常分行│ │ │ │ │ │蓁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