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除字第328號
聲 請 人 八軒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許偉萱
上列
聲請人聲請
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之票據,前經聲請
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1736號裁定准許
公示催告在案,茲
申報權利
期間已滿,並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判決宣告該
票據無效
云云。
二、
按公示催告之公告,應黏貼於法院之公告處,並登載於公報
、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公示催告之公告,除依民
事訴訟法第 542條之規定外,如法院所在地有交易所者,並
應黏貼於該交易所,同法第 542條第1項、第561條分別定有
明文。又公示催告係法院依
當事人之聲請,以公示方法催告
不明之
利害關係人於一定期間內申報權利,如不申報,使生
失權效果之程序,影響利害關係人之利益甚鉅。準此,此項
登載於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為必須遵行之方
法,且公示催告之登報內容須與裁定內容相符,方使利害關
係人知申報權利。
三、
經查,
本件聲請人就本院 107年度司催字第1736號准為公示
催告裁定,雖已登載於新聞紙,
惟前開裁定附表所示之支票
號碼欄為「JAA0000000」,然聲請人所提出之民國107年10
月25日都會時報之報紙誤登載其號碼為「TAA0000000」,所
表彰之權利即
非同一,則聲請人登載之新聞紙內容既有前述
錯誤,自不生公示催告之效果。是本件聲請人聲請為除權判
決,
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47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蔡世芳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洪彰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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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7年度除字第328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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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票人 │付款人 │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 │(新臺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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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八軒室內│上海商業│107年8月15日│76,650元 │JAA0000000│
│ │裝修工程│儲蓄銀行│ │ │ │
│ │有限公司│仁愛分行│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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