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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除字第 32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2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除字第328號 聲 請 人 八軒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偉萱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之票據,前經聲請 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1736號裁定准許公示催告在案,茲 申報權利期間已滿,並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判決宣告該 票據無效云云。 二、公示催告之公告,應黏貼於法院之公告處,並登載於公報 、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公示催告之公告,除依民 事訴訟法第 542條之規定外,如法院所在地有交易所者,並 應黏貼於該交易所,同法第 542條第1項、第561條分別定有 明文。又公示催告係法院依當事人之聲請,以公示方法催告 不明之利害關係人於一定期間內申報權利,如不申報,使生 失權效果之程序,影響利害關係人之利益甚鉅。準此,此項 登載於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為必須遵行之方 法,且公示催告之登報內容須與裁定內容相符,方使利害關 係人知申報權利。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就本院 107年度司催字第1736號准為公示 催告裁定,雖已登載於新聞紙,前開裁定附表所示之支票 號碼欄為「JAA0000000」,然聲請人所提出之民國107年10 月25日都會時報之報紙誤登載其號碼為「TAA0000000」,所 表彰之權利即同一,則聲請人登載之新聞紙內容既有前述 錯誤,自不生公示催告之效果。是本件聲請人聲請為除權判 決,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47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蔡世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洪彰言 ┌───────────────────────────────┐ │附表: 107年度除字第328號 │ ├──┬────┬────┬──────┬─────┬─────┤ │編號│發票人 │付款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 │(新臺幣)│ │ ├──┼────┼────┼──────┼─────┼─────┤ │001 │八軒室內│上海商業│107年8月15日│76,650元 │JAA0000000│ │ │裝修工程│儲蓄銀行│ │ │ │ │ │有限公司│仁愛分行│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