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337號
聲 請 人 張瑞樑
代 理 人 潘瑞蓮
複 代理 人 黃芷琪
上列
聲請人聲請
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1715號
公示催告。
二、
按於一定
期日或
期間內,應為意思表示或給付者,其期日或
其期間之末日,為星期日、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時,以其休
息日之次日代之,
民法第122 條定有明文。
本件所定申報權
利期間之末日為民國108 年2月9日(週六),因為例假日而
順延於同年月11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楊承翰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蕭欣怡
┌──────────────────────────┐
│附表: 107年度除字第337號│
├──┬───────────┬─────┬──┬──┤
│編號│ 發行公司 │ 股票號碼 │張數│股數│
├──┼───────────┼─────┼──┼──┤
│0001│ 摩奇創意股份有限公司 │ 90NX2 │ 1 │ 1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