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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除字第 343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3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343號 聲 請 人 鑫薪廣告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怡文 代 理 人 蔡孟錩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146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附表所示申報權利期間屆滿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薛嘉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劉庭君 ┌────────────────────────────────────────┐ │附表: 108年度除字第343號│ ├──┬────┬────┬─────┬───────┬─────┬───────┤ │編號│發票人 │付款人 │ 金 額 │發 票 日 │支票號碼 │申報權利期間屆│ │ │ │ │(新臺幣)│ │ │滿日 │ ├──┼────┼────┼─────┼───────┼─────┼───────┤ │001 │創立媒體│臺灣中小│95,000元 │107年8月25日 │AF0000000 │107年12月19日 │ │ │整合行銷│企業銀行│ │ │ │ │ │ │有限公司│南京東路│ │ │ │ │ │ │ │分行 │ │ │ │ │ ├──┼────┼────┼─────┼───────┼─────┼───────┤ │002 │創立媒體│臺灣中小│95,000元 │107年9月25日 │AF0000000 │108年1月19日 │ │ │整合行銷│企業銀行│ │ │ │ │ │ │有限公司│南京東路│ │ │ │ │ │ │ │分行 │ │ │ │ │ ├──┼────┼────┼─────┼───────┼─────┼───────┤ │003 │創立媒體│臺灣中小│95,000元 │107年10月25日 │AF0000000 │108年2月19日 │ │ │整合行銷│企業銀行│ │ │ │ │ │ │有限公司│南京東路│ │ │ │ │ │ │ │分行 │ │ │ │ │ ├──┼────┼────┼─────┼───────┼─────┼───────┤ │004 │厚生股份│彰化商業│16,640元 │107年8月17日 │PC0000000 │107年12月19日 │ │ │有限公司│銀行台北│ │ │ │ │ │ │ │分行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