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349號
聲 請 人 超藤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郭超玲
上列
聲請人聲請
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1670號
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
期間,已於民國108年2月18日屆滿,
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1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江春瑩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湘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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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8年度除字第34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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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票人 │付款人 │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 │(新臺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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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英格麗企業│聯邦商業│107年10月31日 │85,506元 │UI0000000 │
│ │有限公司沈│銀行南京│ │ │ │
│ │櫻月 │東路分行│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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