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37號
聲 請 人 啓亨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曾光明
上列
聲請人聲請
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1008號
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
期間,已於民國107年12月11日屆滿,
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薛嘉珩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劉庭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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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8年度除字第3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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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票人 │付款人 │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新臺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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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台全電機股│花旗(台│107年8月7日 │2,901,212元 │0000000 │
│ │份有限公司│灣)商業│ │ │ │
│ │ 鍾双麟 │銀行營業│ │ │ │
│ │ │部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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