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399號
聲 請 人 陳英德
上列
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
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
所載之股票,因遺失,前經
聲請本院以民國一0七年度司催字第一九三五號
公示催告,並刊
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
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
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股票無效。
理 由
一、
上開股票,經本院以一0七年度司催字第一九三五號公示催
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因末日為休息日、以次日代之,於一0
八年三月四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
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洪文慧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顏子薇
┌───────────────────────────┐
│附表: 108年度除字第399號│
├─────────────┬───────┬──┬──┤
│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張數│股數│
├─────────────┼───────┼──┼──┤
│加特福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0ND0000000-0 │ 1 │1000│
└─────────────┴───────┴──┴──┘